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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,請依限於112年1月25日完成備查手續一案,請依說明辦理

  • 發布單位:體健科
  • 資料來源:體健科

說明:

一、依據「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」(下稱本規範)第7點第2項規定,本規範106年1月25日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,應於修正後6年內(112年1月24日前)檢具該點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至第5款表件向該管兒童遊戲場設施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,以確保兒童從112年1月25日以後,可以使用經檢驗合格的遊具,以保障兒童安全。

二、請學校及幼兒園依下列原則辦理,並與民眾妥善溝通,以維護兒童遊戲權益:

(一)預計拆除之案場:請儘速於112年1月24日前完成拆除作業,未及辦理拆除者,應予以封閉。

(二)規劃改善之案場:倘刻正辦理改善工程未及於112年1月24日前完工,應於完工後立即辦理檢驗備查,未備查前應明確告示不得開放使用,並請貴局(府)持續控管兒童遊戲場改善進度,並於完工後1個月完成媒合檢驗及備查。

三、經查目前已有14家兒童遊戲場檢驗機構,檢驗量能充足,檢驗機構資訊,請至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網站(路徑:/認證名錄 /ISO 17020/關鍵字請輸入遊戲場)查詢,並請輔導所管場域附設兒童遊戲場依限辦理檢驗。